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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媒社論:利用惡法騷擾在台陸企,蔡當局“綠色恐怖”... [打印本页]

作者: sdf78963    时间: 2022-4-7 09:44
标题: 台媒社論:利用惡法騷擾在台陸企,蔡當局“綠色恐怖”...



依據台灣《天下》雜誌專題報導,當局檢調正大規模搜索、約談在台陸企,民進黨官員承認是要用震撼性行動為“經濟間諜法”造勢。檢調這種濫權行為明顯是一種產業“綠色恐怖”,既於法無據、打擊產業,更違背民眾工作、就業自由的基本人權。

光是3月,至少10家陸企約百人遭到搜索與約談,有些是以“拂曉突擊”方式大動作進入辦公室進行搜索,並扣押硬碟電腦與工程師。地檢署三不五時發布“陸企利用民眾非法從事IC設計”、“一人公司違法替陸資在台研發”等消息,彰顯“大陸謀我之心不死”,突出“立法”防止大陸“盜取”經濟與產業機密的正當性。受訪官員明白表示,就是要用震撼性行動為“經濟間諜法”造勢!

“經濟間諜罪”是指行政機構即將向民意機構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新增的犯罪行為與罰則,規定從事經濟間諜竊密、洩漏給大陸或境外敵對勢力,可判處5到12年的有期徒刑、罰金最高1億元(新台幣,下同);而且,只要“有犯意”,即使未遂犯也罰。

依法而論,法案尚未經民意機構三讀通過,檢調此時對陸企展開搜索、約談,完全沒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何況所謂“經濟間諜”,應該有“竊取特定企業的營業機密”等情事,換句話說,一定要先有事主向檢調檢舉,經過調查、了解並確定有可信度,檢調才應展開搜索、約談。但實際上,檢調卻“想當然耳”陸企就是會竊取機密,所以所有陸企在台公司都是可能的嫌犯,是可以搜索調查的對象。實際上,這就是預設立場、甚至有歧視之嫌的騷擾與調查。

依法論法,在台依法成立公司的陸企,其營運行為應受法律一體保障,民進黨當局也不能禁止台灣民眾到陸企公司任職。包括IC設計等科技產業在內,任何企業的營業對象、個人的職涯,都有選擇的自由,要為本土公司、美國企業或大陸企業服務,當局豈能干涉?非常惡劣的是:當局既知不能亦不敢明訂法令禁止民眾在陸企任職工作,乾脆就以這種搜索、約談的騷擾、幹擾方式,讓員工心生畏懼,或認為不必招惹麻煩而不願到陸企工作。

檢調查陸企的一些理由也極度可笑,例如指來台陸企短短幾年,就在島內數家著名的企業挖角上百名工程師等,似乎這是一大罪名;實際上不論陸企、美企、甚至本土企業,只要新設立公司,當然要招聘員工,而且當然就是從其他公司挖角,難道有企業誕生的同時也生出新員工嗎?檢調又說,工程師被招募卻不查核公司是否經投審會核准設立。坦白說,有哪個員工會去查、或介意公司有沒有經投審會核准?再者,如果有民眾在行政程序不完備的企業服務,又是違反哪條法令,要用搜索、約談伺候?

檢調單位以對陸企密集的搜索、約談,為“經濟間諜法”造勢;但換個角度看,這也正證明了“經濟間諜法”不能亦不應“立法”;在沒有這個法令時,檢調單位已經能如此“自由心證”到處搜索、騷擾企業與民眾,一旦有了新法壯膽,綠色恐怖豈不嚴重千百倍?事實上,所謂的“經濟間諜罪”非常難定罪,美國《經濟間諜法》實施20年,成案不到10案,真正定罪的更只有1案而已。如果以嚴格的方式界定經濟間諜,其實是會對民眾工作的自由與權利造成傷害。

從整體政策與政治走向觀察,蔡當局如此“費心、用心”為“經濟間諜法”造勢,很明顯就是要盡量切割陸企,這也是蔡當局“執政”以來持續的“反中傾美”政策的延續與擴張。不過,我們必須再次正告民進黨,當美國壓力大到要廠商選邊時,民進黨也不宜代廠商作決定,就讓企業自己決定要選哪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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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當局也必須警覺,美國永遠是以其國家利益優先,看看美國政府當初是如何的要求台積電赴美投資設廠、美國政府也編列大筆半導體補助預算,最後卻變成“美國優先”,只有美國企業才能補助。當知美國的現實,台灣要有自覺,蔡當局不必如此“自動自發”地諂媚美國到如此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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