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團指控,根據台當局“審計部”的報告,“衛福部”將新冠疫苗採購合約、金額等文件全列為“絕對機密”,封存30年至2051年2月25日。正參選台北市長的前“衛福部長”陳時中辯稱,疫苗採購簽保密條款是“國際通例”。他還反問,全世界有什麼地方公開疫苗採購信息?“在野黨”議員迅即列舉日本和英國的例子打臉。台灣《聯合報》今發表社論表示,民進黨當局濫用“機密”規避監督,反讓人覺得“其中有詐”。 陳時中圖源台媒
從機密設定日期看,陳時中去年2月即將疫苗採購信息全部封存。當時萬華疫情尚未爆發,台灣尚未採購國際疫苗,鴻海等機構也尚未購捐BNT;因此,陳時中聲稱要保護“賣方”的機密,唯一對像只有高端,以及民進黨當局稍早阻止東洋公司代理BNT的決策過程。事隔三天,“衛福部次長”王必勝出面澄清,稱該“密件”只是公文流程的保密等級,30年指的是“保存”期限,而非“封存”。不論陳時中的“封存”或王必勝的“保存”,長達30年都是極漫長的時程,陳時中設下這麼長的“機密”保護傘,難道不是想要掩人耳目? 區區疫苗採購決策,“衛福部”如果竟用到最高等級的“絕對機密”,給人一種“牛刀殺雞”的荒謬感。根據台灣“機密保護法”,保密期限分為三級:“絕對機密”不得逾30年,“極機密”不得逾20年,一般“機密”不得逾10年。如果疫苗採購只是為了幫廠商保密市場價格,適用十年的一般“機密”都嫌太長,哪裡需要用到30年的“絕對機密”?難道是台灣高層插手了不該的決策,一外洩,可能成為高級醜聞? 不管是公文流程的“密”或企圖遮掩的“絕對機密”,“衛福部”將疫苗採購設定為30年的保密文件,都有規避“立院”預算監督之嫌。台灣“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機密的核定,應在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而且,不得為了下列目的: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製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三為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或機關的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台當局信息。反觀“衛福部”的做法,不僅違背了“最小範圍”的精神,甚至觸犯了法令所有禁止之目的,是為了隱瞞疏失與不法,幫特定人士掩飾不名譽行為,並違反台當局信息應公開的原則。否則,為何“立委”拿到的相關資料,重要的金額和數字均被塗黑? 由此可知,台灣“機密保護法”早預見會有不肖官員濫用機密保護機制,因而設下種種規範。遺憾的是,民進黨當局中仍不乏陳時中之流敢厚顏曲解法令,讓台灣的機密保護機制隨他傾倒。台灣“機密保護法”的對象,原主要涵蓋防務、對外事務上可能動搖台灣根本的事務,現在竟淪落至為疫苗政策、台灣地區領導人論文背書,“執政”心態之封閉即不難想見。 民進黨當局官員如此需要藉助機密的保護,主要是決策粗疏或私利糾纏,因而無法接受監督,只能濫用機密為自己打造“金鐘罩”。30年的時光何其漫長,那是耗掉一代人的等待;屆時,遲來的真相還有什麼意義?尤其,“立院”的監督是民主政治極重要的製衡,當“立法”、司法、監察都淪為蔡英文一言堂的橡皮圖章,如今連疫苗這種公眾利益攸關的事都要以銅牆鐵壁封存30年,逃避監督。試問,蔡英文自詡的“公開透明”,都要灌上水泥了嗎? 陳時中追打柯文哲的大巨蛋案時,聲稱所有歷史資料都須公開透明;若以此反求諸己,他封存的文件豈不該先行解密?否則,以他不透明又不受監督的作風,台北市民選他,豈非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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