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內統派林德旺等3人去年2月將五星旗口罩戴在烏山頭水庫八田與一銅像上,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一審認言論自由而不罰,台南市麻豆警分局提抗告,二審認審酌林等人行為與言論,與“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要件不符,駁回抗告。
去年2月1日下午3點左右,林德旺、張孟崇、鄭建炘3人來到烏山頭水庫,將印製五星旗圖案的紅色口罩戴在八田與一銅像上,並發表“不要讓日本、美國病毒傳染給台灣”、“日本人滾回去…”等言論,全程拍下視頻後,由張孟崇上傳臉書。 麻豆警分局獲報,依違反“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行為”,移請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裁定。一審法官認為,林德旺等3人並未有喧嘩、喊叫、妨害他人行動,認言論自由而不罰,台南市警局提起抗告。 麻豆警分局抗告內容指出,林德旺3人當天行為影響當日遊客未能如一般遊客向八田與一銅像致意,顯已影響其遊園心情,且台灣雖將言論自由及人性尊嚴納入“法律”保障範圍,惟以不同時空背景及毫無關連情事,做出違反社會秩序舉動,已使他人感到不安與惶恐,也造成族群對立及社會不安,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能容許的合理範圍。 台南地院指出,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是“法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場所行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既帶有表意溝通的性質,本難避免對場所原來秩序產生一定影響。 台南地院法官經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林德旺等人上前將紅色口罩戴在八田與一銅像到取下紅色口罩前後僅5分鐘,足認林等人行為歷時甚為短暫,未造成現場秩序難以維持。因此,法院認定林德旺等人行為與言論,與“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處罰要件不符,駁回抗告。 八田與一是日據時代的日籍技師,死於太平洋戰爭中,近年來島內興起一股紀念八田與一的逆流,引發統派人士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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