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與台灣關係法”是1979年中美建交後,美國國會通過的一項旨在定義美國在台灣問題上立場與姿態的法律,即完全否定美國政府與台當局的“大使級外交關係”。
另一方面“與台灣關係法”又明文規定了美國政府必須維持所謂“美台民間交流通道”,並且為美國政府以軍事手段干涉台灣問題提供了法理基礎,是一部典型的將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的無效法律。
對於這部涉台法案,中國大陸早就一錘定音,明確宣布“與台灣關係法”非法、無效!
此前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公開表態:中國不承認所謂“與台灣關係法”,不承認美國政府以國內法凌駕於國際義務之上試圖公然干涉中國內政問題的圖謀,美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應當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而不是用非法、無效的國內法作為依據支持“台獨”開展對台軍售。
不過實際情況當然並不如意,美國與台當局一直以來對“與台灣關係法”都有不同的理解,比如說美國政府將其視為乾涉台灣問題的法理支撐,而台當局則將其視為美國政府對台軍事保護承諾的法律文書。
每年4月10日美國政府都會照例派出一些低級官員訪台,然後雙方舉行活動紀念所謂的“與台灣關係法”的簽訂,此前佩洛西傳出訪台也正是這個意思,只不過因為其“突發惡疾”,迫使這次可能的訪問行程暫時中斷。
當然實際上這部法律本身內容其實還是比較曖昧的,具體的條款根據相對關係、相對實力的不同可以有很多種解讀方式。
比如說其中規定的關於美國政府有義務維持“美台民間交流”的內容,激進一點可以解讀為美國維持與台當局的“外事關係”的義務,而消極一點的話他們什麼都不用做。
而其中涉及到“軍事手段干涉台灣問題”的內容,也是根據情況,由美國政府自己選擇,出兵可以、不出兵也行,基本上好話壞話全讓他們說完了,台當局單方面憑主觀意願將這項法律解讀為“美國對台承諾堅如磐石”其實就是一廂情願!
現在甚至就連起草過“與台灣關係法”的美籍華裔政治學者熊玠,這個當年設計了那一套“精妙說辭”的人都開始懷疑美國的能力,順便給台當局潑了盆冷水。
他在此前的“兩岸時事論壇社”上就發出警告:台當局應該充分吸取烏克蘭戰爭的經驗,放棄期待美國出兵保台的幻想,如果說陸地上與北約直接相連的烏克蘭都得不到美國直接的軍事支持,那麼在地理上,對外交通線完全被大陸把持可以被隨意封鎖的台灣島,決不可能成為美國願意出兵干涉的對象,“台灣牌”本質上和“烏克蘭牌”沒有任何區別。
這個表態其實可以算作是美國官方的表態了,因為熊玠雖然是出生在台灣島上,但早就移民美國當了美國人,他當然是站在美國政府的立場上來說這些東西,只是說這種話要是讓美國人來說,顯然太打擊台灣島上的那幫“分裂分子”了而已。
說到底太平洋兩岸的兩國國家,力量對比的天平日益向中國一側傾斜的時候,美國人已經開始考慮介入台灣問題的利益得失與後果,並且為了攫取更多的利益,他們不惜試圖通過立法加快對台軍售,壓榨台當局最後一滴金錢的進程!
只不過台灣島上那幫“分裂分子”,還沉浸在“美國天下第一”的幻夢之中,企圖用金錢買“一世平安”,但他們的結局已經註定,遲早要為今天分裂國家的罪行付出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