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ICJ),駁回了緬甸軍政府的抗辯,宣布裁定對緬甸政府犯有“人權罪行”一案擁有管轄權。 這起案子是2019年,由西非國家岡比亞向國際法院提出的訴訟,當時岡比亞指控緬甸政府對羅興亞群體直接採取的行動和間接縱容的行為,違反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簡單來說,就是岡比亞起訴緬甸政府,對國內的羅興亞群體犯有“人類滅絕罪”,而緬甸政府認為這件事情不應該由國際法院來管,岡比亞也沒有起訴資格。
但現在海牙國際法院16名法官(含一名書記官)以15 : 1的結果,裁定國際法院對緬甸境內的羅興亞群體是否遭受“人類滅絕罪”擁有裁決權,其中中國籍法官投下了唯一的反對票。 訴訟的內容屬於緬甸內政,我們不好說什麼,但國際法院在這其中表現出來的雙標和有選擇性判案,卻非常值得說一說。 海牙國際法院,是聯合國體系之下各國遇到糾紛時的最高裁決機構,它不涉及具體的刑事或者是其他經濟案件,主要針對的就是有“危害人類罪”或者”戰爭罪”之類的,主體是國家的糾紛和犯罪行為,它沒有審判個人的權力。
這麼一個全球性的公共司法機構,本應該是由世界各國的法官們互相配合,一起來維護人類最基礎的道德底線跟準則的。 但實際上,多年以來,國際法院的公正性,卻是值得商榷的。他們立足於西方所謂的普世價值,對發展中國家和亞非拉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拿著放大鏡找缺點,而對歐美等發達國家,擺在明面上的戰爭罪、種族滅絕罪卻視而不見。 多年以來,美國和加拿大對北美洲原住民印第安人,犯下明顯的種族滅絕罪,但並沒有人把他們訴至國際法院。
同樣的,1991年之後,美國打著反恐的名義在中東地區發起一場又一場戰爭,實際上也完全可以納入到“戰爭罪“的範疇進行審判,同樣也沒有人提起訴訟,而國際法院也裝作視而不見。 可當緬甸、杜特爾特時期的菲律賓、俄羅斯這種跟西方不對付的國家,國內有任何風吹草動,甚至都不需要政策出現失誤,只要美西方覺得你有罪,他們就能找理由將你訴至國際法院。 這不是為緬甸開脫,羅興亞人的問題,緬甸軍政府解決問題的方式很值得商榷,有人將其訴至國家法院,不管最終結果如何,訴訟這個方式是沒錯的。
真正的問題是,國際法院如果“刑不上歐美”,專門針對發展中國家來挑刺,那就有點名不副實了。那麼是什麼導致了國際法院,長期以來被西方操縱呢?是因為法官人選,是以發達國家為主嗎? 還真不是,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這種完全由西方人操縱的組織不同,國際法院在法官人選的選擇上,還是比較“公平”的。 國際法院的15位法官分別來自於不同的國家,分配規則按照安理會席位分配的辦法,以大洲來分配法官人數,其中亞洲3位,非洲3名,拉美2名,東歐2名,西歐及其它國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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