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金財(資料圖) 作者柳金財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 2022年3月15日台灣“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主管機關應指派“專業理事”進入農會,引發台灣社會質疑民進黨當局干涉農會組織自治運作,試圖斬斷國民黨地方群眾基礎及介入社團法人的自治。此種修法模式在民進黨當局無法完全主導官派農會理事長、監事長及總幹事下,成為一種變通的替代方式,此引發學界及社會質疑。 長期以來,台灣地方選舉、政治及治理,一向由國民黨所主導。有鑑於此,民進黨執政後以目前全臺鄉鎮市長及代表會、農漁會成員,因大多係由地方派系、政經勢力及黑金所掌控,降低地方治理質量及發展,從而要求全數改由官派。尤其近年來,台灣社會因農會選舉涉及派系、黑金及賄選問題,無法標本根治,從而訴求廢除地方鄉鎮長及代表、農會選舉,改為為政府官派。 自民進黨執政後,其主政下台灣地區行政機構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將全台十五個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全面改為官派;後又倡議廢除農會選舉,要求全面改為官派。從民進黨“立委”提案廢除鄉鎮市長直選改官派,試圖將農田水利會、農會改為官派,此種廢除基層選舉之“官派邏輯”,雖名為提升行政效能與掃除地方派系、黑金政治及不當基層政商關係;實則為搶占資源以維持永續執政,意圖擠壓國民黨及無黨籍人士政治發展空間,此不利於草根民主、地方治理及社團自治自主發展。 首先,“農會法”系農會組織法,雖具公法性質,僅規定允許農會具有“私法人”性質的“法人登記”,係屬私法人性質的社團法人,因此若規定“專業理事”由主管機關指派加入農會,實有悖離區域自治團體之特性及民主原則之嫌。民進黨一向訴求廢除農會基層選舉,主張農會的理事長、監事長及總幹事改由官派遴選產生。但此遭遇基層社會反抗難以達成,因而改採修改“農會法”設置官派理事,一方面挖除國民黨地方群眾基礎,為求控制農會系統;另一方面剝奪農民團體自治權,悖離草根民主及基層社會民主、治理髮展。 農會“專業理事”此種人民團體的組成員,本身並非會員,由政府指派“公務員”出任,將使人民團體成為具“官民共治”雙重性社會組織。台灣農會的組織屬性是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既非公法人也非行政法人,既非財團法人也非政府機構,而是屬於職業團體類的人民團體。為依據農會法”組織的法人,也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成立農民團體,因此其組織屬性是民間組織即非政府組織。理論上,農會應扮演著農民的代言人角色,充當保障農民權益之壓力團體,本身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其人事及財務理應具獨立性。 其次,全台農會之經營治理,實應從健全組織開始。 誠如島內著名公共行政學者紀俊臣教授建議,可以藉由以下方式處理:一、調整理事名額;二、擔任農會總幹事應較具學經歷資格,並先進行資格檢核;三、職員應具農業管理能力,且其職前或在職訓練;四、理監事選舉視為法定選舉,以刑法規定處罰之。這些農會管理作為的可行措施,尚不致妨害農會自治的基本原則。 但民進黨當局卻修正“農會法”,藉由指派“專業理事”以乾預農會組織運作,顯示其政治目的在於挖掉國民黨地方統治基礎。民進黨所掀起反對政治的發展崛起,係以對抗國民黨黨國威權統合主義為運動目標;然其執政後,仍陷入既往其所批判國民黨政治控制非政府組織的泥淖中。整體而論,農會主要由地方泛藍政治經營所掌握,通過設置官派理事發揮執政黨在農會中角色及作用。 復次,將農會人事納入當局指派,形同加強對農民自治性組織的行政控制。目前全台農會三巨頭皆由藍營政治菁英當選,顯示民進黨對社會組織控制能力有其局限性。民進黨當局一再試圖掌握農會、漁會與農田水利會三大組織,但其主導權一向由藍營所掌握。民進黨固然完全執政掌握“行政權”及“立法權”,但並無法完全掌握基層社會。儘管2018年民進黨當局動員優勢“立委”席次,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變更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會長由泰劇派任。然農會三巨頭及代表不僅無法廢除改選,且此核心三職皆由泛藍人士擔任,這顯示民進黨並無法完全掌握基層組織。 進一步言之,2021年每四年一度的全台農會改選所選出理監事席次,依據“農會法”規定農會理事選出27席及監事9席,藍營分別獲取25席與8席,綠營僅分獲2席與1席;由代表大會上推選理事長、常務監事及聘任總幹事,也分由國民黨籍人士當選,顯然民進黨根本無法掌握農會人事權及其運作。國民黨在失去中央政權後,仍保有對農會等地方組織及權力運作場域的主導權,不致於全盤皆輸,尚可藉此東山再起;若是改成官派則是當失去中央政權時,也會失去農民自治組織主導權,導致權力陷入更加邊緣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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